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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上调 |
2013/6/21 10:12:44 来源:公积金中心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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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在计算职工缴存基数时应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度的6月30日,期限为一年。
调整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在职职工,以及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其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调整后,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100元;上限由11000元上调为1210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12100元的,按12100元计算,不足12100元的据实计算。
缴存比例方面,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和职工各8%~12%。
这一新标准正式执行后,凡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一并为职工补缴。调整基数的同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已在公积金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信息进行核对和完善。职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不符的应该及时更正,以便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中,对于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应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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