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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新政
2015/3/23 16:11:42   来源:市财政局 孙金亮            打印本页   

     一、对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新政策
  
   (一)减免所得税
  
   1、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10年的3万元、2012-2015年的6万元、2014-2016年的10万元,相继范围扩大到2015年至2017年的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时间:2015年至2017年。
  
   (二)减免营业税、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减免政府性基金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不用缴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4]101号)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7.国内植物检疫费,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新兽药审批费,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15.拖拉机登记证费,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31.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权勘测费,33.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药品行政保护费,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中药品种保护费,38.新药审批费,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注1:“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苏财税[2014]28号、29号)(执行期限:2014年-2016年)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而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政府批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上述其他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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