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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千元关税:方便旅客还是方便征税
2010/11/16 15:39:17   来源:新京报 陈在田            打印本页   

     在许多国家,对旅客回国携带的高档消费品,同样有征税的限额、尺度,超过限额的部分也要缴税,但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是商品价格以商业发票为准,二是征税仅征超额部分,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
  
   如果在某个国家的街头,交警拦住4辆汽车检查酒驾,其中两位司机酒精浓度未超标,另两位则酒气冲天,超标很多,交警下令让4位司机都缴纳罚款,理由是“4人酒精浓度平均值已经超标,所以所有4人都要罚款”,人们一定会认定,这样的执法毫无道理,甚至荒谬至极。
  
   然而,这样“没规矩的规矩”却活生生地存在:根据海关54号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征收高达20%关税,其中新潮电子产品iPad成为被“重点关照”的对象。许多过关人士抱怨,他们在香港购买的iPad明明仅花了4000元,却也被按照5000元的纳税门槛强征,对此海关给出的解释,赫然是“一一核对发票不方便”、“有的超出有的不足,5000的价格是平均价”,而这个“平均价”以海关自行制定的“完税价格表”形式存在,旅客携带的物品是否要交税,要由这张“价格表”来认定。
  
   尽管在许多国家,对旅客回国携带的高档消费品,同样有征税的限额、尺度,超过限额的部分也要缴税,没有商量的余地,但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是商品价格以商业发票为准,二是征税仅征超额部分,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免征。
  
   口口声声“征税是国际惯例”,却只谈“征税”这个惯例,却不谈“如何征税”这个更具操作性的惯例。事实上,那些随身物品不论是否应该纳税,都是旅客的个人财产,其价格只能由旅客的购物行为来决定,由符合规范的商业发票来证明,海关方面无权越俎代庖,强加认定。
  
   立规矩者,自己必须先“规矩”,而所立规矩更应“循规蹈矩”,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常识。从iPad海关征税看,这个强加的“平均价”不多不少,恰是必须纳税的标准线5000元整,也就是说,“规矩”大笔一挥,这件商品就此达到了必须纳税的标准,这难免让人起疑,更难免让人心悸———既然这样也可以,谁知道明天“被平均”、“被达标”的会是什么?
  
   既然是“依法操作”,却搬出“平均价”、“一刀切”这样的“规矩”,而不顾征税的基本原则———超标才能课税,谁超标才能向谁征税。海关方面反复强调,这是照规矩办事,可是这样的规矩,本身又何尝“规矩”?
  
   撇开这种“平均价”本身是否正当、手提电脑的“平均价”是否应该是5000元这类争议不论,正如商务部有关人士日前所言,以iPad属“计算机类产品”为由划线收税,恰恰违反了中国政府对WTO“计算机类产品逐步实现零关税”的承诺。立“规矩”、讲“规矩”者不会不明白,小规矩必须服从大规矩这么浅显的道理吧?一旦这项小“规矩”被WTO这个“大规矩”认定不当,后果将会是怎样的?
  
   尽管人们希望立下不当“规矩”的一方,能主动检讨,自我“规矩”,但于情理、于法度,人们更有理由期待,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及时行使职责,用更大的“规矩”去纠正、规范这些有侵权之嫌的“小规矩”。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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