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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才能“真的美”
2010/6/30 10:24:51   来源:青年时报 若夷            打印本页   

     富士康在跳楼事件后给员工大幅加薪,不仅引发企业加薪潮,更促使一直被企业抵触的“集体合同制”出现破局。数据显示,在总工会的推动下,杭州目前已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10981份,且每年还在以2000份的速度在递增。
  
   以“富士康”为代表的“加薪潮”,及其背后不断涌动、渐进清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当然都非常值得欢迎。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总体上看,目前集中出现的“加薪”和“工资集体协商”现象,仍是相当表面化的,并没有根本上摆脱“看上去很美”的既有困局。
  
   一方面,无论是“加薪”,还是“工资集体协商”,很大程度上均是自外而内社会压力逼迫下的产物,而非企业自内而外、制度化催生的结果。如沈阳肯德基诞生的中国首个集体合同,就是“受到了沈阳市总工会长达数月的施压,而非百胜集团自愿”;而在杭州,“肯德基杭州公司等跨地域企业,一再搁置集体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多年,纵向比较的成绩固然不菲,但与理想的要求相比,差距依然巨大。像杭州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0年,“形式大于实质”的现象依然存在。杭州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谭牧频还介绍,目前杭州100人以下的小企业大多未建立工会,而这些企业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软肋。
  
   那么,如何才能让已推行十年之久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彻底走出“看上去很美”的困局,真正被普遍执行,成为一项“真的美”的制度呢?关键或许系于这样两个方面。
  
   首先,着力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制度,使工会作为职工“代言人”的角色真正名副其实。顾名思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商的内容是工资,而协商的主体——集体,则非工会莫属。因此,如果作为职工集体代表的工会,无法真正名副其实、行动有力,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必然流于形式。
  
   不得不说,长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所以说得热闹,而落实起来却实效有限,正与基层企业工会的缺位、失位密切相关。一方面,许多私营外资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工会;另一方面,即使建有工会,往往也并非职工自主而来。比如,很多企业工会负责人并非来自职工民主选举,甚至干脆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兼任,“端的是老板的饭碗”。如杭州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便由公司副总兼任,并坦言:“劳资双方一旦出现矛盾,会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样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是,尽快搭建起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各项配套法律基础。长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一直被称之为“制度”,但实际上却没有什么真正的制度刚性——《劳动法》等法律既没有明确它的必须性,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于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一直都停留在倡导层面,并无任何制度强制力。
  
   如果能得到法律的明确和支持,再加上工会组织本身的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自然也不难得到一个有利于职工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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