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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
2018/4/17 9:38:13 来源:市物价局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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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定价目录》(2017年版),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市决定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是取消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费,同时废止文件《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价服字〔2004〕383号)。此项收费取消后,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二是放开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和市区公共自行车服务收费,同时废止以下文件:《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连价服〔2016〕178号)和《关于连云港市市区公共自行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连价服〔2015〕74号)。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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