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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我市市区取消自来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017/4/26 9:21:35   来源:市物价局             打印本页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要求各县区同步取消自来水到户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后,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下降0.08元,第一阶梯价格由原来的3.05元/立方米调整为2.9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由原来的3.86元/立方米调整为3.7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由原来的6.29元/立方米调整为6.21元/立方米;生产用水每立方米下降0.10元,价格由原来的3.69元/立方米调整为3.5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每立方米下降0.12元,价格由原来的5.72元/立方米调整为5.6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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