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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召开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图) |
2017/4/26 9:07:45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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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市中院组织召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出席本次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网、新华日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发布等媒体记者。
2016年,市中院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措施,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有效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年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1件,审结149件,为112项商标权、26项著作权和14项专利权等共计150多项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 因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呈多发趋势。
市中院2016年审结的案件中,有6件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此类案件呈多发的趋势,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该类民事纠纷大体分为两种,一类是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此类案件均为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没有对他人的在先字号或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 商家规范经营获得免赔条件的情况有较好显现。
依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虽然认定构成侵权,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从近年市中院受理的数百起商标侵权案件来看,被诉侵权主体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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