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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2016/12/9 10:58:40   来源:市物价局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6〕5号)精神,完善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环境保护,日前,市物价局对我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售水量起,提高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15元/立方米、生产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我市市区自来水用户的到户水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3.05元/立方米、生产用水3.6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5.72元/立方米。
   二、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备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按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自2016年12月售水量起,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
   全市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费调整及开征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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