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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连云港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2016/12/1 17:20:53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帅 江亦涵            打印本页   

     连云港中院:保障审判专业化
   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影响深远,如何让被告人对判决心服口服,同时确保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科学有效,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难题。
  
   今年7月8日,部分全国及省市级人大代表,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10余家中央和省市媒体记者,全市环保、国土等行政执行单位45名代表,齐聚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上庭!”随着法槌敲响,江苏省首例非法采矿适用恢复性司法案件在连云港中院开审。
   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通过挂靠江苏中新岩石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三被告人在项目治理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矿石量,总量高达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3人非法采矿价值约316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就涉案磨山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确定治理工程总经费103万余元,因3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害地质环境修复经费12万余元。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同意通过设计方案。
   案件庭审过程中,连云港中院依法通知设计方案负责人马猛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员从专业角度论证该治理工程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详细介绍了3人扩大损失部分相关治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依据。连云港中院也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设计方案总体科学可行,可以作为三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计算依据。
   连云港中院院长薛剑祥表示:“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修复难度大,本案中3被告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非常恶劣的,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合议庭综合3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股份占比等情节,当庭作出宣判。对3名被告人除在经济上处以重罚外,还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工作,从行为上再予以制裁,实行“双重惩戒”。
   最终,3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愿意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承担矿山治理扩大损失124216元。至此,该案圆满审结,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同时,也兼顾了环保理念的传承。
   水晶加工是连云港当地的特色产业,小工厂、小作坊很多,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很大。行政庭庭长方愚向记者介绍了当地环境污染保护的困境:“由于被告人环保意识淡薄、受不正当利益的驱使,因排放污染物引发的水、土壤等环境资源破坏的案件层出不穷。”2013年以来,该院已受理了近百件环境资源案件。
   2014年,王某杰、顾某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相继在连云港中院开庭审理。两人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用于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两百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严重污染。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赣榆区环保协会,这是该院首次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方愚表示:“‘公益诉讼’案件与其它案件不同,它维护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完全没有私益,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如何搭建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作配合以及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审理好‘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连云港中院会同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国土、城管等职能部门,对全市近千件资源环保投诉案件进行了集中排查梳理。针对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磋商,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审判工作机制。
   在王某杰、顾某成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中,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刘伟京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被告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科学性进行评估。专家证人与市环保局的鉴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充分保障资源环境案件审判专业化。这也是该院建立的多项工作机制中的重要一项:环境资源案件公益诉讼运作机制。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分别判处两被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51000元和47500元,钱款交付至法院指定的财政专户,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同时,被告需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自身劳务替代修复环境,并明确由当地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自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已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00余件。从大量司法案件中,连云港中院也发现了诸多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不足。为了更好地促进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连云港中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大小建议”的工作机制。
   “小建议,即针对不同领域个案,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及时向职能部门反映,目前已发送25份,整改问题60余项。大建议,就是针对环境资源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适用,每季度或半年,形成专题报告向市委通报相关情况,目前已通报了6期,多份报告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连云港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谢善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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