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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2012/3/21 15:57: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打印本页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3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有关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提出建议时,应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至djsjzqyj@126.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就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征求意见稿还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部分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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