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首  页 新闻速递 党建报道 机关动态 直击县区 群团工作
我市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机动车“国IV标准”
2011/6/28 10:42:35   来源:环保局 李钰            打印本页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连云港市近日发出通告,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规定,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简称“超标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责任编辑:王琳)

站内链接:
2018/3/19 9:07:32
2018/1/11 11:10:50
2018/1/9 9:37:48
2017/11/2 15:44:16
2017/9/30 9:51:24
2017/9/15 9:34:27
2017/7/20 9:22:10
2017/3/8 9:49:44
2016/12/9 10:58:40
2016/7/29 9:47:09
精彩推荐
[图文] 市税务局召开全市税务系统县级局政治机关建设暨基层党建工作推进会
市人社局开展“以一流作风干事创业 用一流环境赋能发展”主题党日活动
市财政圆满完成2023年度市级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赣榆区召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联系电话:0518-85811441
苏ICP备05050405号  连备320705015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