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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机动车“国IV标准”
2011/6/28 10:42:35 来源:环保局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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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连云港市近日发出通告,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规定,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简称“超标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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