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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让公众知情 官员申报才有价值
2010/7/20 10:07:03   来源:经济观察报 魏黎明            打印本页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进行财产和重大事项申报。尽管这只是一项组织规定,但中央推进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决心可鉴。
  
   由此,我们更期待以立法方式明确这项制度,使之法制化。使官员财产申报阳光化,对百姓公开申报内容,保证公众和舆论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如此,领导干部方可真正为一方百姓负责,对人民负责。
  
   针对领导干部的相关申报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中央即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和2006年,中央曾两次就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发文。不过,仅有申报显然不够,在此期间,有些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非但未有收敛,反而更呈现多发态势。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透露,2005年至2010年5月,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贪贿犯罪案件中,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13192人,占立案总数的7.39%。
  
   官员贪腐案多发固然有种种原因,就申报制度而言,只申报不公开是症结。过去出台的文件均规定申报内容保密,即使此次发布的《规定》,也只允许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查阅相关报告内容。既然申报内容保密,除了上级组织部门,外人无从监督申报内容真伪虚实,通过申报预防腐败也就成了难事。检察机关感叹领导干部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并打算建立求助媒体和有偿收集等方法,正是希望通过公众和舆论监督,解决“发现”和“查证”环节的问题,既然有关部门决意通过官员申报预防腐败,回应公众关切,何不求助于信息公开这一利器?
  
   这次发布的《规定》在申报方面补充翔实,申报内容延伸至官员的投资和家属的投资行为等腐败高发地带。但是,相关“不公开”规定似乎仍将防腐反腐工作置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防腐反腐的首要监督和问责机制来自上级组织,将官员的一纸申报束之高阁,民众一如既往地难以知情,因而也难以举报和监督。这与民众对防腐反腐的殷殷期望形成较大反差。
  
   中纪委、中组部在解答相关疑问时表示,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党管干部的原则没有错,要坚持,但中央也一直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且“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人民赋予领导干部以权力,领导干部理应向人民让渡包括财产公开在内的相关个人事项的知情权,并主动接受监督。
  
   在国际上,公开、透明、阳光化,正越来越成为各国防腐反腐的首要选择。据《北京晚报》报道,自240多年前瑞典首创官员财产透明制以来,这个“治官之术”被世界多国仿效,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项制度。
  
   中国正在尝试建立自己的财产申报制度。中纪委、中组部也称,《规定》体现了预防腐败的思想,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关心爱护的精神。不过,这项制度的关键不在于申报,而在于透明,在于公开。正如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所说“公开是腐败的天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事实上,对领导干部最好的关心爱护,就是将他们置于阳光下。
  
   常识告诉我们,缺乏阳光甚或躲避阳光,必然滋生腐败的细菌,影响生命体的健康成长。公开必然损及很多人的利益,有人反对没有什么奇怪。不过公开可以得到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理当回应这种更大的民众关切,从现在开始,在申报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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