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首  页 新闻速递 党建报道 机关动态 直击县区 群团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8/20 10:36:38   来源:             打印本页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推进我市退休审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确保我市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两个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的认定
  
   1、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法定年龄及正常程序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逾期办理的人员按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及工资基数计发退休费。出生年月的认定,一律按规定以完整的个人人事档案最早最先的原始记载或相关的原始材料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出生年月。凡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不相一致的,按省人事厅苏人函(2001){99号文件规定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务必在认真整理个人人事档案并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的前提下方可携带个人人事档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退休报批手续。凡因档案材料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所在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在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前提下,于到达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3、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工资关系委托我市代管的驻连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由个人申请、医院证明,经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公示无异议且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的证明及相关资料,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国发(1978)104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文件的规定,前往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退休(职)手续。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的,不再根据原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办理退休 (职)手续。
  
   4、对原为工人身份聘用在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并已兑现相应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女性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按55周岁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对未超过50周岁需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应提前解除原聘用手续,回到工人岗位并按工人工资标准理顺后,方可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手续的办理
  
   1、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对照个人人事档案领取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并携带个人人事档案及其它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并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为执行退休待遇起始时间。
  
   2、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各主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要按照国家的工资政策认真核对职工的工资基数,确保准确无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工资序列或工资标 准。
  
   3、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核查其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确定应以经政府人事工资管理部门确认的年限为依据,其确定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止。
  
   4、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严格按规定比例计算退休费,对因受表彰需增加退休费比例的,须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携带其原始档案及受表彰的证书和文件原件经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奖惩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因独生子女原因需增加退休费比例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携带《独生子女证明书》或相关材料前往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根据省人事厅苏人通(2002)32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制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各单位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携带个人人事档案及毕业证书原件进行核对。
  
   5、事业单位中评聘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兑现相应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若符合省政府苏政发(1 986) 195号文件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各单位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携带个人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增加退休费比例。
  
   6、上述各类人员按规定增加的退休费计算比例,加上工 作年限所确定的退休费比例,各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
  
   7、事业单位中对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退休待遇的核定,必须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执行的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工资序列或工资标准。
  
   8、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超龄期间不得按在职人员增加工资,不得计算连续工龄,只能按同类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确定。由其引发的一切相关问题, 由其所在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9、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工资、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人事方针政策,对未按国家规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含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未能提供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的年度考核结果的单位,一律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标准,由其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所在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1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仍然实行“首报负责、责任追究制度’,谁填表,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三、退休证的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管理权限发给人事部统一制发的退休证,国家干部身份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 工人身份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退休证》
  
   2、退休证作为退休凭证, 由本人负责保管。退休证遗失的,由本人登报挂失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补办。
  
   四、退休后有关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应按规定享受各类退休待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与市财政工资统发及劳动保险部门联系,确保退休人员安度晚年。
  
   2、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及时核定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涉及遗属补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中其它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退休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策观念,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把好退休审批关,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3、本通知由连云港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站内链接:
2008/1/23 16:55:18
2008/1/22 9:21:53
2008/1/16 16:04:41
2008/1/14 9:31:40
2008/1/9 9:31:58
2008/1/4 10:01:11
2007/12/29 9:40:42
2007/11/7 9:45:55
2007/11/6 9:21:42
2007/10/22 10:02:17
精彩推荐
[图文] 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召开
市司法局举办第一期机关“党建红引领司法蓝”微论坛
市财政圆满完成2023年度市级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东海县机关党支部书记人文素养暨能力提升研修班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联系电话:0518-85811441
苏ICP备05050405号  连备320705015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