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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2004/8/20 10:08:30   来源:             打印本页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事局2004年7月)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135号)、《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连人[2002]2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同时采取行业内部调剂、职工自谋职业等办多去,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
  
   第四条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1、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根据单位的支付能力,发给不低于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同条件退休人员待遇的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遇有政策性调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并由单位和本人继续缴纳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2、鼓励自谋职业。鼓励事业单位人员通过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中介服务机构等自谋职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在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照顾。在本单位实行聘用制6个月内,凡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安置费,月工资按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领到安置费的职工,须与原单位解除用人关系。
  
   3、实行待聘、托管。在实行聘用制中,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单位要给予1年的内部待聘期,待聘期间单位应组织其转岗培训,并提供1-2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待遇不得低于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后仍未能被聘用上岗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待聘期待遇的生活费。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应与单位解除用人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单位实施聘用手续后1个月内和6个月内,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分别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特殊人员聘用政策。在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得列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人事关系的其它情形的。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托技术、行业优势,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安排分流未聘人员;应加强与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鼓励和帮助未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应认真清理并严格控制使用临时人员,将原安排临时人员的岗位用于安排未聘人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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