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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意见
2004/8/20 10:06:06   来源:             打印本页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金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
  
   1、开拓创新、因事制宜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根据地方财政和事业单位的具体实际,积极研究和探索事业单位改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举措。坚持统一部署与行业指导相结合,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制订出符合事业单位改制要求的方案和措施。
  
   2、规范操作、公正公开的原则。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国有(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防止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要实行改制主要内容公示制度,广泛听取职工对改制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制。
  
   3、转换机制、理顺关系的原则。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承继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和债务。要通过改制,切实理顺事业单位产权、人员关系,推动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对部分保留国有资本的,要明晰产权,将国有资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营运监管体系。要妥善安置改制单位职工,处理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改制转企的主要形式
  
   1、竞价出售。对于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面向单位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公开竞价出售,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
  
   2、改制重组。对于具有部分社会公益职能、国有资产不能全部退出的事业单位,可采取净资产折股、部分出售的办法,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3、撤并注销。对于不能正常运转,且出售重组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实施清算,在分流有关人员、落实相应债务后,予以撤并注销。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中外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实施改革。
  
   三、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
  
   1、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离休待遇和离休费调整办法不变。离休人员的相关费用按连委办发[2002]36号文件规定,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
  
   2、改制单位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该类人员住房补贴、取暖费以及按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差额部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至 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相关待遇按本条规定执行。
  
   3、改制单位中,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04年底工作年限满20年,或2004年底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期间的退休金以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金的计发基数为单位改制时本人当月工资;200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制的单位,其提前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计发基数为2004年12月本人月工资,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企业办法执行。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因改制成本经系统内调剂后仍不足于支付的,可办理离岗退养,退养期间根据改制单位或本系统资产转让收益情况,发给不低于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举办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基数确定日期同上)和此后企业养老金的调整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
  
   4、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应接收原单位全部在职人员,按《劳动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改制后企业须与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职工改制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要确保原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的人员在改制单位中就业,若原单位被清算撤销,这些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人员退休的合同。对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原事业单位职工(不含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l20个月,所需费用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对在改制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用人关系且自谋职业的职工,按本人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改制单位应从净资产中按不低于接收原职工人数30%的比例,并以人均 2万元的标准提取职工安置费,由其主管部门列入财政专户存储。改制单位要与所接收的职工签订补偿协议;今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协议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改制后仍在改制企业工作,并至 2009年 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补贴的办法解决。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5年至2009年退休的,分别为补贴基数的90%、70%、50%、30%、10%。补贴部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改制单位50年代退职人员、60年代下放人员、因工负伤职工、遗属补助对象以及其他享受补助人员,其生活补助费或医疗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按规定的标准,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一次性发给个人。
  
   8、事业单位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按照我市城镇企业保险规定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9、改制单位以前年度未缴或少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应予补足。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资产的界定和处置
  
   1、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应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对于产权不明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予以调整,明晰产权。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前由主管部门提供使用的办公用房、专用设备等,可在改制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依法界定为改制单位国有资产。
  
   2、审计评估和不良资产核销。改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改制单位资产的审计、评估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统一委托、统一要求、统一付费。同时采取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加强质量跟踪、实施违规处罚等措施,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单位的有问题资产,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对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其它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由有权部门审批核销。核销审批资料作为资产评估确认的附件备查,经批准核销的资产交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置,用于调剂系统内事业单位改制成本。
  
   3、资产的处置。改制时国有(集体)资产原则上均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对国有(集体)资产不能全部退出的,折合的国有股份经政府授权由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持有;其余部分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改制单位对评估的净资产作必要的扣除和剥离后,应适当考虑从审计评估基准日到拍卖成交日有效期内的增减因素,进行竞价出售或折股。
  
   改制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经评估、核准后直接计入改制单位资产;为划拨性质的,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转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后,再按剩余部分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纳入事业单位改革专户统筹。
   改制单位在非国有资本购买、参股时,经审核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参与单位整体拍卖。
  
   4、资产的管理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设立"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收益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有(集体)事业单位竞价出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支付资产审计、评估、拍卖费用以及本意见第三部分"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中规定计提的费用等各项改革成本。市事改办负责监督事业单位改革收益资金的及时足额解缴以及审核批准改制成本的使用支出项目。
  
   五、改制转企的组织实施
  
   1、建立机构,宣传发动。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在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由市事改办负责指导。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主管部门要建立以"一把手"挂帅的工作班子,并把具体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处室和人员。改制单位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劳资、财务等人员参加的改制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宣传改革政策,广泛听取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促进改制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由改制单位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由市事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原产权归属不清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调处或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的,同步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涉及核销不良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作出专项说明。
  
   3、制订和上报改制方案。事业单位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单位制订。改制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涉及人员分流政策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部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中规定予以落实,人员分流具体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将审定后的改制方案报市事改办,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费用计提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市事改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资产出售和费用计提。根据市事改办批复的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单位制订竞拍或招标方案并报市事改办审核。市事改办会同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并组织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拍卖或招标。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者须将受让金汇至市财政指定帐户。改制单位所需的各项计提费用,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事改办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拨至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改制创立。改制单位召开股东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出售3个月内,改制单位持市事改办批复和相关文件到编制、国资、工商、税务、金融、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有关的注销、设立及变更手续;与被录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社会保障等有关手续。
  
   6、强化监督管理。列入改制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产权、违规操作损害群众利益,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阻碍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六、其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市属公益公用类事业单位改制可参照执行。市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改制,按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实施。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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