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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2004/6/28 9:35:51   来源:             打印本页   

     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8号文《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4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当前,要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是中央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控制投资膨胀,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方面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此次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清理违背科学发展观、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项目。
  
   2、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3、清理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三、建立项目清理工作组织机构
  
   1、市政府成立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清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领导任组长,市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人民银行连云港支行、银监分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由市计委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业务处室的处长组成,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根据国发办[2004]38号文和省政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成立相应的项目清理临时机构,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四、项目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 项目清理范围
  
   要对截止到2004年4月底的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凡已经各级、各类政府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中的任何一道审批手续的项目)。
  
   其中重点清理:(1)钢铁、水泥、电解铝,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的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项目清理内容
  
   按照国办发(2004)38号文九项内容对上述范围内的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清理的九项内容是: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5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清理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 项目清理分工
  
   此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市属项目由市各部门和市各直属机构负责清理。属2002年市审批制度改革中成立的“五条龙”分工服务范围的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各县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内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二) 项目清理程序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表式,项目清理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项目单位自查填报,对照国办发[2004]38号文九项内容逐项审核,并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公室)。由市清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清理结果进行复核。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清理办公室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 职责分工
  
   1、市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会同经贸委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银监分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并负责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检查。
  
   3、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清理工作,自行决定其具体清理方式。
  
   六、进度安排
  
   5月20日之前,项目清理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自查填报工作,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必须有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清理部门公章和主要领导同志的签名。
  
   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电邮:wto@lyg.gov.cn
  
   联 系 人:芦平连 苏 锋
  
   联系办法:5804033 5801418 5806833(传真)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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