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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我市允许困难企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2009/4/2 10:59:05 来源: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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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扣民生主轴,针对困难企业出台新政。新政策规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及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缓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偿清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同时,规范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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