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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
2008/12/5 8:46:24 来源:淮安日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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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淮安市国资委获悉,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该市近日新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将以下六类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形列入追究领导责任范围: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的;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账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追究领导责任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赔偿金额;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办法》还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企业领导人员故意瞒报资产损失,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从重处理。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原任期间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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