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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8/11/5 14:08:45   来源:劳动局             打印本页   

     为加快培养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负担的职工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近日,我市出台办法征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均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1.5%-2%部分企业自留,用于全体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0.5%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集中使用,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推动企业职工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列支。
  
   办法特别规定,对举办职业(技工)学校的企业,按其所属学校上年度招生人数每200人减征职工教育统筹经费总额的20%,减完为止。企业应当将减征部分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对不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政府可按其工资总额的2%征收企业教育统筹经费。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及职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确定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的应征企业名单和应缴费率。企业职工教育统筹经费由市、县地税部门按照自身的征管范围代征。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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