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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我市出台社保扩面征缴新措施
2008/8/28 8:40:58   来源:劳动局             打印本页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在全市开展“养老保险百日扩面征缴专项检查”活动。针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强力措施,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一是实行“预征缴”征收办法。对于市区范围内应参保而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实行“预征缴”社会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按核定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月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并提交地税部门征收。另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采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单位实行报销补贴的,经查实,用人单位必须重新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完善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实行“双基数”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是制定补缴办法。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同时补缴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四是外地来连的生产企业可在连参保。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派驻部分员工在外地从事销售等活动的,必须将其全部职工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另外,对于外地来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五是实行缴费后延政策,养老政策更加人性化。市区范围内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六是实现缴费方式多样化,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一年一次缴费,也可选择按月、季、半年等定期缴费方式。
  
   七是明确特定群体参保办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从聘用之月起为其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外地劳务派遣企业在我市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进场驻店经营的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场店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务中介机构受用人单位或当事人委托管理非事业编制性质的人员,应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规定的费基、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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