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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严查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2008/8/12 9:39:00   来源:河北日报             打印本页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为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优化发展环境,该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
  
   《处理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告知投诉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处理办法》还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第一次发生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记录在案。第二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单位或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对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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