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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安全生产出事故 事故单位最高可罚款500万 |
2008/2/15 10:13:54 来源:家园网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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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安监部门消息,我市在今年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中,将强化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执法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查处。事故单位最高可罚款500万元,事故责任人最高将被处上一年全部年收入的罚款,并将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凡是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将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及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面,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划分,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60%和8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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