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首  页 新闻速递 党建报道 机关动态 直击县区 群团工作
关于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03/12/29 10:52:25   来源:             打印本页   

     
  
   连委工发(2002)34号
  
  
  
   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市级机关大多数党组织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8]2号)要求,不断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做到了按时足额收缴。但有部分党组织和少数党员认识不够到位,态度不够积极,不能及时足额交纳党费。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 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
   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将所收缴的党费及时缴至机关工委党费帐户。每年12月底以前要将当年的党费缴齐,不得少缴或拖延。
   二、 党费管理
   1、党费由各级党组织统一管理。党费工作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机关工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机关工委每年对各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 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机关工委每年使用部分党费购买书籍、刊物、音像制品,供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学习使用,同时按照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实缴党费总额的15%,供党组织学习教育活动中使用(党费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的党组织除外)。机关党组织对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2年6月7日
  
  

站内链接:
2008/1/23 16:55:18
2008/1/22 9:21:53
2008/1/16 16:04:41
2008/1/14 9:31:40
2008/1/9 9:31:58
2008/1/4 10:01:11
2007/12/29 9:40:42
2007/11/7 9:45:55
2007/11/6 9:21:42
2007/10/22 10:02:17
精彩推荐
[图文] 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召开
市司法局举办第一期机关“党建红引领司法蓝”微论坛
市财政圆满完成2023年度市级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东海县机关党支部书记人文素养暨能力提升研修班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投稿邮箱:lygjgjy@126.com  联系电话:0518-85811441
苏ICP备05050405号  连备320705015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