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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需要改进的党组织限期整改的意见
2003/12/29 10:39:58   来源:             打印本页   

     
  
   连委工发(2002)23号
  
  
  
   各机关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机关工委从今年开始,将按照标准,定期对机关党组织进行核查摸底,对需要改进的党组织将下发书面通知限期进行整改。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需要改进的党组织标准
   1、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没有正当理由、未经市级机关工委批准,超过三个月时间未进行换届改选;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缺,没有正当理由、未经过市级机关工委批准,超过三个月时间未增补;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位挪做它用,机关党委没有专职副书记;违反《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不按规定的选举和审批程序产生党组织委员会和增补委员。
   2、党组织放松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党的组织生活不正常,“三会一课”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月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3、党组织不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不定期培养和教育,党员发展中未实行“双票——票决”制和公示制。
   4、党组织领导班子缺乏战斗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党务干部不热心机关党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主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部门党组(党委)部署的工作和交办的任务不传达、不落实,推诿应付。
   5、无故不参加上级党委召开的会议,无故不上报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材料,全年达两次以上。不积极落实上级党委下达的党员干部培训指标,参训率不足85%。
   6、党组织不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廉洁从政教育,对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调查、不处理,听之任之,甚至隐瞒包庇。
   7、党组织不严格落实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暗访中发现机关党员干部违反“十五个怎么做”的规定,被通报批评。
   8、党组织不重视群众工作,所在单位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不健全,群团组织不发挥作用。
   9、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对机关党的工作不重视、不关心,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不及时进行工作指导,不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党组成员不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实施办法
   1、机关党组织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即被确定为需要改进的党组织。
   2、凡被确定为需要改进的党组织的,市级机关工委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3、在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党组织,机关工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党务干部提出调整意见,同时取消“文明机关”、“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选资格。
   4、该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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