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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党组织谈话提醒与诫勉制度》的通知
2003/12/29 10:08:26   来源:             打印本页   

     
  
   连委工发(2003)35号
  
  
   市级机关各试点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市级机关工委制订了《市级机关党组织谈话提醒与诫勉制度》。经研究决定,在10个党组织进行先期试点,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好的经验及时报告机关纪工委。
  
  
   中共连云港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市级机关党组织谈话提醒与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机关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市级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机关党组织谈话提醒与诫勉制度,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预防和监督的关口前移,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机关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教育和帮助,发扬成绩,改正错误,努力改进工作。
   第四条 谈话提醒应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的不同,分别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和纪检委员进行。谈话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  谈话对象是市级机关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第五条 谈话提醒的内容
   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员标准,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正确运用权力,廉洁勤政,遵纪守法;
   4、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工作作风。
   第六条 机关党组织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要及时同机关党员干部谈话,予以提醒或诫勉。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坚决或有差错,散布错误的政治观点和言论或有其它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2、接到有关组织反映、群众举报或听到反映党员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帮助改进的;
   3、违纪情节轻微,不够纪律处分,需要诫勉的;
   4、受到纪律处分后,需要进行帮助教育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需要进行教育帮助的;
   6、出国出境或工作变动时需要进行廉政教育的;
   7、有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8、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谈话提醒工作列入机关党的工作议程,提高谈话质量,注重谈话实效。注意把握四点:
   1、要以诚相见,推心置腹,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想法,讲真话,讲实话,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2、要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准问题,切实解决,力戒形式主义。
   3、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忌态度生硬、简单粗暴,通过谈话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4、谈话时态度要公正,既不能因工作有成绩就迁就干部的缺点错误,也不能因干部有缺点错误就否定其成绩。
   第八条 建立谈话档案。每次谈话要有主谈人和记录人员,并作好记录,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党组织汇报。必要时向市级机关纪工委汇报。
   第九条 市级机关党组织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与机关党员干部谈话情况向市级机关工委写出书面报告,并附谈话登记表(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内容及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试点单位党组织名单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广电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市城管局
   连云港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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