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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中心车管所分中心对九类驾驶人实行“黑名单”管理 |
2006/12/8 8:54:49 来源: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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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审批中心车管所分中心从12月1日起,将九类机动车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
依据该《办法》,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九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一年内两次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是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一次超员50%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以上超员20%以上未达到50%的;四是一年内两次以上超速50%以上的;五是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六是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七是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事故的;八是驾驶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接送学生的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一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但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九是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分达到12分,告知后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人信息,支队车管所除每月通报当地交通运管部门从严监管外,还将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其对相关投保人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对同一用人单位有5名以上驾驶人被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一律提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市审批中心 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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