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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摘编
2003/9/15 10:39:12   来源:             打印本页   

     
   一、结婚:
  
   1、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3、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持单位统一印制的结婚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到一方居住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4、奖励:法定婚假3天;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再婚一方不享受。
  
   二、生育:
  
   1、晚育: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2、妇女怀孕后到现居住地申报结婚、怀孕情况,由居委会负责发放“服务证”。
   3、奖励:产假九十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剖腹产增加产假十五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5、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的所在单位负责办理。顺产报销1500元,剖腹产报销2500元。
   企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人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领证范围: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向一方单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按“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3、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 介给原配偶,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5、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6、再婚夫妻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介绍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7、凡外省、市调入的、部队转业等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经审核后加盖户籍所在地、县、区计生局钢印后方可生效。
  
   (二)奖励:
  
   1、从领证之日起至十四周岁,每年可领取不低于6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双方各负担50%。离婚或丧偶后,由带孩子一方负责。
   2、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子女医疗费用报销至18周岁为止。职工子女18周岁前考入全日制中专(技校)以上院校或就业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3、独生子女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半年轮报(上半年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男方单位报销)。现役军人妻子在我市 工作的,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女方单位负责。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职工,另一方属纯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则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具体报销办法为:
   ①、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单位报销85%;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90%;10000元以上报销95%。
   ②、多子女(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按以下比例报销: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单位报销75%;5000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80%;10000元以上报销85%。
   ③、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入园入托的管理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保育费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由父母所在单位视单位经济条件许可,可报销百分之五十。并参照独生子女奖励金负担规定执行。
   ④、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⑤、加发退休金申报程序:凡需办理加发退休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填报申报表,持《独生子女证》及申报表到市机关计生协会审核盖章,再到所在县、区计生局审批,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加发退休金。已经退休的职工未办理加发退休金的可补办手续。但加发的退休金从补办之日起领取,不补发。
  
   四、技术服务
  
   (一)、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范围
   1放环:手术费用超出30元,应事先申报市医保处,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原则上只允许连续两次滑脱再次放环者采用)。
   2取环:绝经半年以上的更年期妇女,因病或放环不服有明显病理症状持续半年以上或已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期妇女,经单位计生部门同意,取环的手术费用。
   3、终止早期妊娠:正常分娩产后三个月、难产半年以内(以婴儿出生证明为依据),已放环或经单位同意取环怀孕的,人工流产手术费用及药物流产的堕胎药品费用。
   4、终止中期妊娠:计划内第一胎及第二胎,因胎儿畸形需终止妊娠而引产的手术费用。
   5、绝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男女任意一方实施绝育的手术费用。
  
   (三)、办理报销程序
  
   上述计划生育手术及检查项目,申请者可在单位填好《计划生育手术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并现金支付有关费用,然后凭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明、病历及费用收据到医疗保险处办理报销手续。
   先兆流产、难免流产、病理性妊娠的清宫术,个人主观因素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术中意外,不属于由基本医疗保险金额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范围。
  
  
  
   连云港市机关计划生育协会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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