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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高
2006/9/30 9:54:12   来源:             打印本页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市区由三类调整为二类,四县由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为620元/月,三类为520元/月,同比分别增长29.2%、30%;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为5.2元/小时,三类为4.4元/小时,同比分别增长26.8%、29.4%。
  
   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的月工资在剔除上述规定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市劳动局 许丽华 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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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30 9: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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