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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残疾人就业将得到四项新“保障”
2006/9/15 9:16:10   来源:             打印本页   

     
   近日,梁保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1号令,该令将使我市残疾人就业得到四项新“保障”:
  
   一、按比例就业对象扩大到农村残疾人。新修订的《办法》按比例就业对象扩大到“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至此,广大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二、按比例就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单位。新修订的《办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扩大到了“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即所有单位都应有责任、有义务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否则,将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样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更为宽阔的平台。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税务部门代征。新修订的《办法》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调剂解决。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拒不执行新《办法》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又拒不足额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指出: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行为,按有关法规处理。
  
   (市残联 苗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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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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