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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
2006/9/1 16:51:17 来源: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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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正式起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
凡我市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一样,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03年3月27日至2005年12月28日发生工伤的,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携带发生工伤时的材料,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自鉴定结论生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调整。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市劳动局 张彦 刘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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