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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1/16 14:52:18   来源:             打印本页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组织是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关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关工委的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关工委经各级党委批准成立,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群众性工作组织。其组成人员包括党政主管领导、离退休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
  
   第三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集中力量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
  
   第四条 从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培养教育好下一代的需要出发,积极动员和组织更多的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到关心下一代的事业中来,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科技工作者、老文艺工作者等的优势,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基本内容
  
   第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革命传统和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教育,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进行自觉遵守并维护公民道德规范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少年进行现代科学知识和科学思想的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运用政治科技学校等学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村和城镇青年学习文化科技知识,为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利条件。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把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配合司法、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后进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以及青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体育场(馆)等活动阵地的作用。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教水平。
  
   第十条 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化市场监督活动,优化、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关怀弱势群体中的青少年和儿童,关心外出和外来打工青年。从实际出发继续开展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青少年的愿望、要求和思想状况,把握各年龄段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科学分析新形势下青少年教育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 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指示。
  
   第十四条 紧紧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和经济建设中心,根据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对各项工作任务都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第十五条 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文化、老干部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联系,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学校、厂矿等基层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村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社区活动,推动基层工作的开展。县以上关工委在基层建立的联系点,要加强上下联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因人制宜,发挥所长,就近就便,量力而行。
  
   第十九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定期举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关工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关工委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关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和常务副主任。关工委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由同级党委责成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审批。关工委委员人选,由关工委领导成员、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老同志以及从事青少年教育的知名学者专家等组成。关工委委员的调整,经主任会议议定。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关工委办公室,为关工委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党委老干部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且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老同志由关工委管理,视工作需要,进行新老更替,并形成制度。基层单位关工委可聘请适量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可设宣讲团、报告团等若干工作团(组)。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关工委要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要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汇报1次工作;每年要召开1一2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审议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讨论下半年和下一年工作意见;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关工委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同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上级关工委的指导意见,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省、市、县(市、区)关工委要定期举办关工委干部培训班,列入同级党委干部培训计划。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领导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都要加强学习,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要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改进作风,联系群众,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培养教育下一代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经费和其他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含县级)以上关工委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拨款。各部门、单位关工委的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捐赠,用以助学、助残、助困以及扶助发展青少年和儿童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办公用房、交通、通讯工具等由当地党委、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关工委领导成员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按规定听取传达和阅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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